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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7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易霏、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易霏,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鲁易霏,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路富亭一组。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浙0424民初7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F×××××、浙F×××××、浙F×××××重型半挂牵引车,浙F×××××、浙F×××××、浙F×××××半挂车,现上述车辆在本院司法变卖中由买受人沈其根竞得,所有权已转至买受人沈其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400元的冻结和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心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