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刑更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罪犯岩叫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岩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更606号罪犯岩叫,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于2015年3月18日送达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岩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岩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志刚审判员  李 栎审判员  杨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