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娜、李仕怀等与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李仕怀,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509号原告:李娜、李仕怀等20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李娜,女,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丹棱县。诉讼代表人:李仕怀,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部长,住四川省丹棱县。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95164-9),住所地:丹棱县杨场镇狮子村1组。法定代表人:欧勇,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李仕怀等20人与被告四川麻妹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李仕怀等20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娜、李仕怀等20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李仕怀等20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娜、李仕怀等20人负担。审 判 长 杨 丹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胡慎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蓉附20位原告身份信息:1.李娜,2.李利勤3.陈桂芳4.李仕怀5.李军6.黎良珍7.郑勇丽8.詹贤敏9.严雪嘉10.黄艳群11.彭小艳12.曾散德13.罗秀容14.苏润莲15.罗玉琼16.欧信英17.朱志勇18.欧信刚19.冯俊20.徐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