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开富与韩立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富,韩立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725号原告:李开富,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韩立苹,女,1988年8月9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5楼。负责人王益锟,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开富诉被告韩立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元,由原告李开富承担。审判员 胥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