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小瑞与高小斌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瑞,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9日,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高小斌(又名高小兵),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7日,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小瑞与被执行人高小斌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小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瑞于2017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小斌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高小斌与申请执行人杨小瑞达成和解执行协议,高小斌给付杨小瑞财产折价款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杨小瑞自愿放弃10000元,不在要求高小斌执行。案件执行费651元,已由高小斌缴纳。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