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虎票据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虎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445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虎,男,1991年10月16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东区。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虎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浙0603刑初445号刑事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虎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给俞某人民币四十九万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孙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中,上诉人孙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虎撤回上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刑初4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木审判员 祝XX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