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旭峰与苏鹏、刘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峰,苏鹏,刘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峰,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苏鹏,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莎,女,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旭峰申请执行苏鹏、刘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6.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50元、案件执行费700元及案件保全费28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申请人李旭峰书面申请,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苏鹏、刘莎的工资账号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梦瑶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8日评议地点:神木市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代理审判员:李继斌、乔海波记录人:郭梦瑶评议如下:乔海波:本院在执行李旭峰申请执行苏鹏、刘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6.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50元、案件执行费700元及案件保全费28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申请人李旭峰书面申请,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苏鹏、刘莎的工资账号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乔海波:同意。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