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石河子绿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曾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绿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266号原告:石河子绿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蔬菜研究所小区7栋64号。法定代表人:罗秀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华,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卫东,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原告石河子绿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石河子绿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绿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送达费90元,合计232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142元退还原告,送达费90元由原告石河子绿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