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3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呼和木仁与曹都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木仁,曹都毕力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625号原告:呼和木仁,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曹都毕力格,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木仁诉被告曹都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木仁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木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木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嘎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