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2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苏国之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新时代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国之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新时代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2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国之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909D。法定代表人:杨富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该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新时代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大厦17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77027T。法定代表人:张滨,执行(常务)董事。申请执行人江苏国之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新时代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2015)苏仲裁字第3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损失补偿款人民币201928.81元、仲裁费人民币6690元及相关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7年6月3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新时代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01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项人民币153550元。同月20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国之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确认,在抵扣其应付被执行人相关款项后,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50636.96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将上述执行款划拨至其指定账户,并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同月24日,被执行人确认同意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应抵扣金额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结果并按照上述金额执行。同月27日,在扣缴了执行费人民币2160元后,本院依法将执行款人民币150636.96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并将剩余款项人民币753.04元退还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苏州仲裁委员会(2015)苏仲裁字第37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216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新时代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44201566400052551600账户存款人民币230000元的冻结;二、苏州仲裁委员会(2015)苏仲裁字第37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 林 珊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