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丽娜、李春梅与被上诉人卢立贵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丽娜,李春梅,卢立贵,南景林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丽娜,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梅,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立贵,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芳,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景林,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南丽娜、李春梅与被上诉人卢立贵等人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在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对原审被告南景林所作的调查笔录中,南景林称其将订婚款28800元交给了上诉人南丽娜的父亲,当时南丽娜的母亲即上诉人李春梅不在场,那么,你院判决上诉人李春梅向被上诉人卢立贵返还彩礼款18000元的依据是什么?二、上诉人南丽娜称其曾向被上诉人卢立贵交付过20000元,重审时应通知被上诉人卢立贵本人到庭,查明有无该情形。三、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婚约而产生纠纷,故望你院于重审时通过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以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案结事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丽娜、李春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梅智勇审判员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