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6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皓、吴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皓,吴涛,唐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4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皓,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建军,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科,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涛,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唐洪英,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杨皓因与被上诉人吴涛、唐洪英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到吴涛户籍登记的常住地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查找吴涛,在该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调取了吴涛的联系电话,并确认了吴涛一直居住在前述地址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依法到当事人住所直接送达的情形下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苑效审判员 唐 健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