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白继光与邓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继光,邓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918号原告:白继光,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梁雪琴,系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峰,系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铭辉,男,汉族,1995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白继光诉被告邓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白继光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继光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6.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继光负担。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