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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行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黎川县钟贤水产养殖场、黎川县农业局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川县钟贤水产养殖场,黎川县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0行终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川县钟贤水产养殖场,住所地黎川县中田乡公村渔潭村小组。负责人涂国华,黎川县钟贤水产养殖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陈武能,北京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川县农业局,住所地黎川县东方红大道201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根,局长。委托代理人邱建平,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委托代理人叶小毛,江西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川县钟贤水产养殖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川县农业局渔业行政许可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书面申请协调本案并请求中止本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上官笑东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余 惠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