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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XX禄与赵首福、兰得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禄,赵首福,兰得云,李世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833号原告:XX禄,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67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东村***号。被告:赵首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92年10月21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西村**号。被告:兰得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69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鲁沙尔镇东村***号。被告:李世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89年3月12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土门关乡下山庄村***号。原告XX禄与被告赵首福、兰得云、李世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XX禄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XX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XX禄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员 马祥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姚雨洁书 记 员 陈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