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行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成成、范国保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成成,范国保,张红娥,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范有桥,武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行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成成(曾用名:范克成),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胜,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71044950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全权代为承认、辩驳上诉请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范国保,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系范成成叔父。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红娥,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系范国保之前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保,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武穴市明珠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82751041014R。法定代表人郭明月,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平,武穴市梅川房管所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03110556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参与全部诉讼活动,进行答辩,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范有桥,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系范成成之父。原审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259958F。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810862826。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范成成、范国保、张红娥因与被上诉人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被上诉人范有桥、原审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行初1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成成上诉称,原判以民事争议和房屋转移登记行政行为未分别单独立案及法律关系不属同一范畴,且每个行为所涉利害关系当事人不同为由,在本案中不作审查裁决,明显不当;范国保、张红娥通过欺诈手段骗取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原判对此认定错误;本案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请求:①撤销原判;②确认2004年2月18日范成成和范有桥与范国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③撤销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向范国保颁发的第02528号房屋所有权证和向张红娥颁发的第04××94号房屋所有权证;④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范国保、范有桥、张红娥承担。范国保、张红娥上诉称,本案争议房屋是范成成、范有桥父子亲自与范国保到梅川房地产管理所当面写下的协议,该案争议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有效的,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依法变更本案争议的房屋。请求:①撤销原判;②确认该案争议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第02528号房屋所有权证和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③上诉中一切费用由范成成承担。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答辩称,该案争议的房屋是范有桥替范成成与范国保办理的,该局办理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合法,且范成成的起诉超过起诉时效。同意范国保、张红娥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范有桥答辩称,该房屋过户登记是违法的,房屋契纸是伪造的,范有桥、范成成既未到场过户,也没签字。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该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针对范国保、张红娥的上诉,范成成答辩称,其没有与范国保和范有桥到梅川房屋管理所,该案争议的“房地产买卖契约”非其本人所签,直到2016年8月张红娥将出卖该房屋带人看房时才知晓该房屋已转移登记。其它答辩意见同上诉状。针对范成成的上诉,范国保、张红娥答辩称,2003年春节,范有桥将涉讼房屋抵押给范国保,借了5万元,2004年范国保将该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合法的。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0日,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向范克诚核发了武房权证梅房字第××号房屋产权证。2004年2月18日,范国保向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武房权证梅房字第××号房屋转移登记在其名下,范国保向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了范克成、范有桥、范成成母亲蔡娇娥和范国保四人身份证复印件、武房权证梅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始正本、范克成和范有桥作为甲方与范国保作为乙方于2004年2月1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经审核后,向范国保颁发了武政房权证梅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12月10日,范国保及张红娥以离婚分割财产为由,向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申请将武政房权证梅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张红娥名下。2015年12月16日,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张红娥颁发了所有权证号为××号房屋产权证。范成成自称2016年8月才得知其原所有的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卖,及2004年2月18日房屋买卖契约并非其本人签字同意,范成成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①确认2004年2月18日范成成及范有桥与范国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②撤销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将武房权证梅房字第××号房屋变更登记在范围保、张红娥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过户登记证件。原审认为,关于本案审理的范围问题,范成成提出的诉求涉及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行为和两个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因法律关系不属同一范畴,且每个行为所涉利害关系当事人不同,范成成诉请法院裁决的三个法律关系应当分别立案审理,故本案审理范围是范成成要求撤销的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给范国保的初次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对范成成第一个诉求及登记在张红娥名下的后续转移登记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不作审查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确认武穴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4年2月18日向范国保颁发武政房权证梅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范成成在一审中提出的两个诉请,涉及一个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行为和两个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虽起诉时未明确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但其诉请是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且该民事争议和本案诉争的房屋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相关联,故本案在审理中,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规定,一并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审以范成成提出的三个诉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范畴为由不予审查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穴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2行初12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