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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彦春、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春,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春,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埭辽路22号。法定代表人:车尚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健,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李彦春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彦春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彦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彦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李彦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承茂审 判 员  庄伟平代理审判员  王思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梅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