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彦春、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春,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彦春,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妙灵,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埭辽路22号。法定代表人:车尚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健,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李彦春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彦春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彦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彦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李彦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承茂审 判 员 庄伟平代理审判员 王思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梅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