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汪峰与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黄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峰,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黄丰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152号原告:汪峰,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风,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产业聚集区。被告:黄丰强,男,汉族,1975年5月1日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降尧县。汪峰与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黄丰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汪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黄丰强没有提起反诉,汪峰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河南麒丰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