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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蔡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蔡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比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559604681M。法定代表人:蔡永法,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爱珍,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兵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马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