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行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在田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田,立案时间,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C}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鲁0112行初187号 原告王在田,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山大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晨,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龙,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庆,该局华山派出所民警。 诉辩意见 原告立案时间:2017年6月26日。 开庭时间:2017年7月20日。 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原告在济南市历城区xxxxxx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12月16日24时被人强行拆除,屋内物品全部毁坏。原告向被告报警要求查处违法行为,但被告未履行其职责。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保护原告人身安全及房屋财产安全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履行职责,对原告上述房屋被强拆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报警电话记录;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被拆前后照片。 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2016年12月17日7时许,我局华山派出所接到原告报警后到达处警现场,经调查得知是政府部门正在组织拆迁,遂告知原告其房屋被拆属于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向其告知救济途径,所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情况说明;2、接处警登记表;3、告知音视频。 事实认定 2016年12月16日24时左右,原告房屋被拆除。次日上午7时左右,原告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在了解系有关政府部门拆除原告房屋的情况后,遂向报警人说明是政府部门拆除原告房屋,并告知了救济途径。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1号证据可以。 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 原告报警后,被告及时处警,了解有关情况后,告知原告是政府部门拆除原告房屋,并告知了救济途径,故被告已经履行了职责。原告以“自己合法财产被人拆除”为由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立案调查,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在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在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芳 人民陪审员 袁 敏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