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洪乙奇、杨春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乙奇,杨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洪乙奇,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杨春贵,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洪乙奇与被执行人杨春贵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洪乙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必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