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应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应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民初5218号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86号(永川干部学院教学综合楼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40515558。法定代表人:李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友燕,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应菊,女,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福公司)与被告张应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友燕,被告张应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342.90元,能源公摊费300元及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收取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日,原告接手为重庆市永川区金域蓝湾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从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拒绝缴纳物业服务等费用。张应菊辩称,其对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和金额均无异议,其不缴纳的原因是1.原告服务不到位;2.公共绿化被私人长期占用;3.小区轿车乱停乱放突出;4.公共卫生差;5.门禁系统一直未启用;6.外人随意进出;7.小区长期停电等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重庆市永川区666号房屋的业主,其住房建筑面积为111.43平方米。2014年5月31日,永川区金域蓝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试用期三个月),同年9月1日,永川区金域蓝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托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按每户每月10元缴纳能源公摊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在金域蓝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自2015年1月开始未缴纳物业服务等费用,截止2017年6月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3342.90元,能源公摊费300元,合计3642.90元。本院认为,被告应当足额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342.90元,能源公摊费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收取违约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意见不足以对抗其支付物业服务等费用的基本义务,其可以通过正常途径予以救济,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应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342.90元,能源公摊费300元,合计3642.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应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