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立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立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梁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立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何文钰。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雪梅,女,系原告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梁蓉,女,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立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博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川18民终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立博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立博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梁蓉应支付申请人立博公司执行款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因本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文书时效计算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立博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梁蓉应支付申请人立博公司执行款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按实际履行金额扣除。二、对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川18民终2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