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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丽霞与凌钰博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霞,凌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享悦歌厅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凌钰博,男,1992年1月3日生,满族,吉林市轻型车厂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张丽霞与被执行人凌钰博人格权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凌钰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期间申请执行人张丽霞以现正与被执行人凌钰博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凌钰博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丽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准予申请执行人张丽霞撤销对被执行人凌钰博的执行申请,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2年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