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伟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