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076号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住所: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号。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65535110B。住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外环平顶巷**号。法定代表人:武新芳职务:总经理。被告:贾智阔,男,1974年6月11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云峰投资有限公司、贾智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详,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可在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后,另行起诉。案件受理费4085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予以退还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