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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玉尧、刘光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玉尧,刘光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玉尧,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刘光伍,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玉尧与被执行人刘光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光伍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光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19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