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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潘立霞、毕秀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立霞,毕秀芳,毕秀丽,郭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152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潘立霞,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莘县。被执行人:毕秀芳,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莘县。被执行人:毕秀丽,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莘县。被执行人:郭延军,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莘县。申请人潘立霞与被执行人毕秀芳等3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已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6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