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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培坤、柳继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培坤,柳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吕培坤,男,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柳继光,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吕培坤与被执行人柳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继光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陀扬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