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贵春与赵维湘、袁鸟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贵春,赵维湘,袁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50号申请执行人袁贵春,男,彝族,1976年4月9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赵维湘,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被执行人袁鸟英,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袁贵春申请执行赵维湘、袁鸟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维湘、袁鸟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袁贵春款项32368.78元,诉讼费1179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维湘、袁鸟英下落不明,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丽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