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董利国与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国,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636号原告:董利国,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国诉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利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交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