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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夏位兵、夏勇与钟东平、陈晓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位兵,钟东平,陈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位兵,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张伯金,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钟东平,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陈晓凤,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夏位兵与被执行人钟东平、陈晓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2641.1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290元,但被执行人钟东平、陈晓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钟东平名下备案登记的有位于金堂县土桥镇中正街X号房屋一套(合同签约备案号:XX289),被执行人陈晓凤名下登记的有川AXX5**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钟东平名下的位于金堂县土桥镇中正街X号房屋一套(合同签约备案号:XX289),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晓凤名下的川AXX5**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