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娜与王香园、方培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娜,王香园,方培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275号原告:陈小娜,女,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香园,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方培养,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娜与被告王香园、方培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陈小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小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