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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喻亚洲与麻城市金色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亚洲,麻城市金色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民初1157号原告喻亚洲,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麻城市金色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秀珍,该公司经理。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MA48BW9B6K。原告喻亚洲诉被告麻城市金色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姜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午明、审判员梁胜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麻城市金色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4400元;2、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从事水产品批发行业,2016年与被告麻城市金色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从2016年11月给被告供货,合同约定每两个月结一次账,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至2017年3月,被告还下欠我货款24400元,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麻城市金色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过本院审查,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喻亚洲从事水产品批发行业,2016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麻城市金色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海鲜供货合同,由原告向该酒店供应海鲜水产,约定每两个月结一次账。2017年2月28日及2017年3月31日双方两次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原始凭证粘贴单两份,金额49400元。后被告支付货款25000元,其余货款244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喻亚洲与被告麻城市金色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海鲜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明确。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对上述货款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请判令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44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麻城市金色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喻亚洲货款24400元。逾期未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麻城市金色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张午明审判员 梁胜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