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191号原告某某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于某某。原告某某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因被告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7年7月28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