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暗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暗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43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暗华,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西省会昌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羁押,2017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暗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马暗华窜至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玉浦村新区E16栋楼下,当见被害人付某的1辆华威龙牌白色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26元)停放在该处时,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撬锁工具撬开该辆摩托车的车头锁后将车盗走。当马暗华驾驶盗来的摩托车逃至揭阳市实验中学附近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马暗华身上扣押到撬锁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的陈述,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马暗华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暗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暗华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暗华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马暗华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珠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秋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