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爱梅申请执行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梅,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558号申请人:张爱梅,女,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燕,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爱梅申请执行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爱连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5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