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常枝荣与张成飞、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枝荣,张成飞,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常枝荣,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张成飞,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被执行人张峰,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6663号民事判决书,经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成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常枝荣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峰在神府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购房款198651.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峰在神府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款19865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