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8601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8601民初35号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G6-3地块)。法定代表人:罗贯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8.41元,减半收取计519.21元由原告福建宏贯路桥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统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