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望华、胡常辉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望华,胡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保153号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申请人:钟望华,男,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枫林镇焦源村满房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409149034。被申请人:胡常辉,女,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枫林镇焦源村满房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10054547。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湘0281财保5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望华、胡常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92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49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傅梓仁审判员 熊伟平审判员 黄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