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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红军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红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85号罪犯郭红军,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牟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红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郭红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2月26日1时许,该犯醉酒后驾驶豫A×××××号沿商都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中牟县人民医院门口前路口时,与向对方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害严重,该犯负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家属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罪犯郭红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12月获得记功;2016年5月、10月,2017年3月获得三次表扬;2017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红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红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