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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金虎诉被告刘雪荣、张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虎,刘雪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1259号原告:薛金虎,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刘雪荣,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张玉东,男,汉族,住志丹县。原告薛金虎与被告刘雪荣,张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金虎与被告刘雪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金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刘雪荣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玉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3日,被告刘雪荣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薛金虎借款60000元,由被告张玉东担保。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雪荣辩称,当时原告和被告张玉东说让我签个字就行了,不要管其他的,我没有见钱,钱谁拿走我也不清楚;原告也没有向我银行账户打过钱。被告张玉东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3日,被告刘雪荣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薛金虎借款60000元,由被告张玉东担保。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刘雪荣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条据为证,合法有效,且被告刘雪荣对借款条据无异议。被告张玉东作为担保人,在借款条据上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玉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雪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薛金虎借款60000元;二、被告张玉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刘雪荣、张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保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