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薛蒙诉高潘潘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蒙,高潘潘,李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35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蒙,男,1996年6月1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已释放。原审被告人高潘潘,男,1992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已释放。原审被告人李磊,男,1993年8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已释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薛蒙、高潘潘、李磊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3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潘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薛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薛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蒙、原审被告人高潘潘、李磊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蒙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3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