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0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田治堂,田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0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负责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士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法定代表人:田治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治堂,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义堂,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田治堂、田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期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拒收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4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划拨被执行人田义堂银行账户存款×××元。上述查封车辆、房产、土地、股权、设备已被多次查封,现本案轮候查封,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明审判员 陈绍信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