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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恢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程福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程福来,郑爱仙,程美丽,郑官斌,郑官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恢935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光明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63352。法定代表人:梅光祖。被执行人:程福来,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郑爱仙,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程美丽,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郑官斌,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郑官能,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程福来、郑爱仙、程美丽、郑官斌、郑官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以(2011)台三执民字第9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郑官斌在三门县县府车队所有的工资、津补贴等收入。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官斌在三门县县府车队所有的工资、津补贴等收入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才刚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022执恢935号三门县县府车队:关于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程福来、郑爱仙、程美丽、郑官斌、郑官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1022执恢93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裁定解除被执行人郑官斌在三门县县府车队所有的工资、津补贴等收入,其收入在贵处扣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贵处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官斌在三门县县府车队所有的工资、津补贴等收入的扣留。附:(2017)浙1022执恢93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叶隽联系电话:0576-8332****本院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上洋路70号邮编:31710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