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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3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淮北金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士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金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士运,淮北市恒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孔晓飞,周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3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北金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丕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士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淮北市恒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孔晓飞(别名:孔艳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士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孔晓飞,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周士伟,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执行淮北金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淮北龙盘工贸有限公司、淮北市恒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士伟、李士运、孔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203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