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河南吉道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等与梁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河南吉道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梁玉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178号原告: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住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下坡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70321181L。法定代表人:杨书军,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锋,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焱华,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河南吉道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三全路交叉口圣鼎公寓1单元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3XA6927F。法定代表人:王林峰,男,汉族,1989年7月31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锋,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焱华,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玉林,男,汉族,1970年3月6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以下简称下坡杨暖气片厂)和河南吉道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道公司)诉被告梁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下坡杨暖气片厂和吉道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建锋、岳焱华,被告梁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红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玉林返还豫A×××××重型自卸货车,并赔偿损失12,4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梁玉林拖欠原告下坡杨暖气片厂租金未付,原告下坡杨暖气片厂租用属于吉道公司所有的豫A×××××重型自卸货车到梁玉林的仓库拉货,用以抵付租金。原、被告协商时,被告梁玉林将原告下坡杨暖气片厂停放在被告院里的车辆移走隐匿,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梁玉林辩称,涉案车辆是原告下坡杨暖气片厂丢弃在被告公司大门处用以堵公司大门所用,梁玉林将车移走保管的行为是受河南环宇腾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腾源公司)的指派,并非其个人行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二原告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梁玉林及所在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因经济纠纷,将涉案车辆豫A×××××重型自卸货车放置于梁玉林所工作的环宇腾源公司门前,因妨碍环宇腾源公司正常经营,梁玉林将车辆移走至停车场,该行为系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做出的职务行为,故二原告以返还原物为由要求梁玉林返还车辆,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二原告的起诉。诉讼费1395元退回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刘 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