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施斌豪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斌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749号罪犯施斌豪,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曾因犯奸淫幼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钟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斌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7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施斌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斌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施斌豪,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2017年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施斌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斌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