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行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2行初296号起诉人周某某,男,1945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收到起诉人周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祖父周月亮在世时在济南市天桥区宝华街53号有房产一处,天桥区宝华街53号与1963年3月16日登记的天桥区宝华街129号系同一位置。但该房产现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起诉人认为该房产所有权人是周月亮。起诉人列济南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撤销济房权证天字第0296**号房产证。起诉人周某某提交了以下材料:1、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济南市房屋普查登记表(1)复印件;3、济南市房屋普查登记表(2)复印件;4、济南市天桥区宝华街道办事处宝华新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复印件;5、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复印件;6、《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天029636)复印件;7《房屋所有权证》(济房权证天字第0296**号)复印件。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周某某诉讼请求撤销济房权证天字第0296**号房产证,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不在济南市历下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娟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于骐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