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中辉与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辉,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6834号原告:王中辉,男,。被告: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汉德。原告王中辉与被告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朱汉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中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原告代付的油漆材料费222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7月份,被告浦叶村委会(时任村委会主任邵华龙)将新建造的村办公楼油漆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进行口头约定,以包清工形式支付工资,油漆材料费由村委会负责,以发票为准。工程期间,原告受浦叶村委会委托向华润漆专卖店购买油漆材料22231元,由于油���店先付款后提货,原告已垫付油漆费22231元。村办公楼油漆工程完工后,原告填写收款收据,经当时两委审核,原村党支部书记林远忠、原村民委员会主任邵华龙、原主管王红彬,已在领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后经多次催讨无果,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收款收据、销货清单等证据,拟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购买油漆材料、原告垫付22231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款的事实。被告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作为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现被告未支付原告垫付的油漆材料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该款项,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中辉人民币222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被告临海市永丰镇浦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000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